首页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五章 处 罚第四十五条旧货经营网点拆迁需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意见。同意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在条件相当的地点予以补建。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