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处 罚第四十三条未取得旧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被取消旧货经营资格未满五年的旧货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旧货经营业务。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