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处 罚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旧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被取消旧货经营资格未满五年的旧货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旧货经营业务。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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