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四章 交易活动第四十一条旧货市场应当建立相应的结算系统,旧货成交后由市场委派的专职人员开具销售货款票。销售货款票应当包括旧货品名、数量、单价、货款总额、供货人、买货人等项内容。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