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旧货市场按其业务活动范围,可分为全国性旧货市场和地方性旧货市场。 全国性旧货市场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商、经营的旧货市场。 地方性旧货市场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招商、经营的旧货市场。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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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