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旧货市场按其业务活动范围,可分为全国性旧货市场和地方性旧货市场。 全国性旧货市场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商、经营的旧货市场。 地方性旧货市场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招商、经营的旧货市场。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旧货市场按其业务活动范围,可分为全国性旧货市场和地方性旧货市场。 全国性旧货市场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商、经营的旧货市场。 地方性旧货市场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招商、经营的旧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