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四章 交易活动第三十六条同时开展经销、寄售、代理、租赁等服务业务的旧货企业以及兼营新货的旧货企业,应当分别核算营业额,分别申报纳税。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