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交易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同时开展经销、寄售、代理、租赁等服务业务的旧货企业以及兼营新货的旧货企业,应当分别核算营业额,分别申报纳税。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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