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

旧货经营者出售旧办公设备、旧大件家用电器(不含拆件商品),应当进行必要的检修,出具有关证明。保修期不得少于3个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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