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交易活动第三十五条旧货经营者出售旧办公设备、旧大件家用电器(不含拆件商品),应当进行必要的检修,出具有关证明。保修期不得少于3个月。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