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交易活动第三十三条旧货经营者接受委托代理销售或者代为保管旧货的,应当建立严格的物品交接、保管及偿付制度,明确有关责任,避免发生纠纷。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