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交易活动

第三十一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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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