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交易活动第三十一条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