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第四章 交易活动

第三十条

旧货经营者开展定时定点收购、电话预约上门收购等流动性收购业务,其业务人员和旧货企业的委托收购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取得上岗执业资格,并佩戴统一标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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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