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第四章 交易活动第三十条旧货经营者开展定时定点收购、电话预约上门收购等流动性收购业务,其业务人员和旧货企业的委托收购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取得上岗执业资格,并佩戴统一标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