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旧货市场,是指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或者定期性的旧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评估、结算、加工翻新、保管、运输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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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