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旧货经营: (一)赃物、走私物品、来历不明物品及抵押中的物品,或者有赃物、走私嫌疑的物品; (二)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其他物品。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旧货经营: (一)赃物、走私物品、来历不明物品及抵押中的物品,或者有赃物、走私嫌疑的物品; (二)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