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旧货经营: (一)赃物、走私物品、来历不明物品及抵押中的物品,或者有赃物、走私嫌疑的物品; (二)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其他物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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