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

旧货企业可以采用购销、代理(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易货或者与生产、流通企业联合收旧卖新等方式开展业务,也可以对旧货进行加工修理、改制翻新和二次包装。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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