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第二十五条旧货企业可以采用购销、代理(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易货或者与生产、流通企业联合收旧卖新等方式开展业务,也可以对旧货进行加工修理、改制翻新和二次包装。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