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第二十四条旧货经营者可按照旧货的分类,实行综合性或者专业化经营。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