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旧货经营者可按照旧货的分类,实行综合性或者专业化经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