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旧货企业、旧货连锁店和旧货市场因停办或者破产而经营终止,应当自终止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清理债权债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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