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及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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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