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二条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及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