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一条经营旧货的个体工商业户直接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登记手续后,持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