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旧货企业以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旧货连锁店登记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旧货市场登记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经营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