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旧货企业和旧货市场,申请者应当持批准文件和证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登记手续后,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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