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对批准设立的旧货企业颁发《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对批准设立的旧货市场颁发《旧货市场批准证书》。 《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和《旧货市场批准证书》由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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