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对批准设立的旧货企业颁发《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对批准设立的旧货市场颁发《旧货市场批准证书》。 《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和《旧货市场批准证书》由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对批准设立的旧货企业颁发《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对批准设立的旧货市场颁发《旧货市场批准证书》。 《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和《旧货市场批准证书》由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