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七条报请审批设立旧货市场,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发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和市场领导、管理机构组成方案以及市场交易规则。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