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报请审批设立旧货市场,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发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和市场领导、管理机构组成方案以及市场交易规则。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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