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报请审批设立旧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四)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营业设施情况; (五)法定代表人和专职执业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 报请审批设立旧货连锁店,除了前款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具有若干个门店的证明和总部关于设立全资及控股收购、加工翻新中心、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参股及无资产联系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