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报请审批设立旧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四)资金信用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营业设施情况; (五)法定代表人和专职执业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 报请审批设立旧货连锁店,除了前款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具有若干个门店的证明和总部关于设立全资及控股收购、加工翻新中心、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参股及无资产联系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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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