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五条中央部门的直属企业设立旧货市场,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当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