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中央部门的直属企业设立旧货市场,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当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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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