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建立地方性旧货市场须经当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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