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三条建立全国性旧货市场需经当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