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建立全国性旧货市场需经当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