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开办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在市(地)和市(地)所属县(市)内经营的旧货企业,按其业务活动范围不同由当地市(地)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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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