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二条开办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在市(地)和市(地)所属县(市)内经营的旧货企业,按其业务活动范围不同由当地市(地)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