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开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旧货企业和旧货连锁店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需经企业总部、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开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旧货企业和旧货连锁店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需经企业总部、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