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开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旧货企业和旧货连锁店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需经企业总部、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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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