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设立旧货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执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资金、场地、配套服务设施和自动化管理设备; (二)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统一规划与布局;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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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