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设立旧货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执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资金、场地、配套服务设施和自动化管理设备; (二)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统一规划与布局;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旧货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执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资金、场地、配套服务设施和自动化管理设备; (二)有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统一规划与布局;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