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备案地,工商登记地(工商登记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应按主营业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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