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第六章 处罚决定、送达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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