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处罚决定、送达

第三十八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标准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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