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处罚决定、送达

第三十七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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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