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处罚决定、送达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3),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