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听证、约谈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格式见附件12)。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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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