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听证、约谈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0)送达当事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格式见附件11),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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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