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听证、约谈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0)送达当事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格式见附件11),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听证、约谈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0)送达当事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格式见附件11),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