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三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格式见附件9): 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四)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