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

为了收集、保全电子数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取证,远程取证,责令有关单位、个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 现场取证、远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格式见附件8)。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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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