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
为了收集、保全电子数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取证,远程取证,责令有关单位、个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 现场取证、远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格式见附件8)。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为了收集、保全电子数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取证,远程取证,责令有关单位、个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 现场取证、远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格式见附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