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的,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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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