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或者条件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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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