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后,可以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后,可以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