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后,可以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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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