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通过网络巡查等技术手段获取的、具有可靠性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否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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