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地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一般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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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