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执法人员对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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