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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