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六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于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3)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4),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立 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于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3)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4),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