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六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于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3)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4),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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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