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立 案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