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年度检查,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包括: (一)企业基础信息; (二)企业相关证照情况; (三)企业经营设施情况; (四)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 (六)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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