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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