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中予以标注,并推送有关部门: (一)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完成备案的; (二)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或失效的; (三)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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