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中予以标注,并推送有关部门: (一)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完成备案的; (二)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或失效的; (三)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中予以标注,并推送有关部门: (一)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完成备案的; (二)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或失效的; (三)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