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企业经营规范

第二十五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本置于企业经营地址(场所)的醒目位置。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销售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应当明示所销售替代燃料的油品种类和标号;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相符;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的,应当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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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