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第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及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