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

第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及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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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